照顾分数严格按照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 分录取;报考其他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 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 分录取。
此外,烈士子女照顾20 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1 级至4 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 分录取;孤儿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按所报公办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下降20 分录取;丹江口水库移民搬迁后5 年内,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顾10 分;派驻各地的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时可以照顾10 分。
姜光荣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照顾分数都是确定的。根据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1 级至 4 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 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 15分录取。姜光荣提醒说:“这里提到的10%和5%的降分标准,就需要在考生志愿学校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进行核算,是无法预先得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