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招办、有关学校:
按照省考试院下发的工作安排,我市2013 年高招注意录取办理工作已经结束。但省考试院近日下发的《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 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3〕5 号)中,对军人子女增加了“同等优先”照顾,具体体现在第十章“录取照顾政策”中,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政策:
残疾军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 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根据上述规定,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之前没有办理的此项注意录取的,可在近日速向报名点学校领取《注意录取登记表》补做注意录取项目,由考生家长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于6 月6 日前将表格及证明原件上交报名点学校,由学校于6 月9 日送区招办,各区汇总后于6 月10 日上交市招办。
厦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3 年6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