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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 号)的规定,从2012 年1 月1 日起暂免收取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及期限
发票工本费免收对象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见附件1、附件 2)执行,符合某市微型企业标准(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为准)的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确定是否属于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 年12 月31 日。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程序
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3),如实填列相关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的,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薄》核准信息页加盖“免收发票工本费”印章,在征管信息系统“自定义属性”下勾注“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已标注“微型企业”的不另勾注)以便识别。已备案登记免收发票工本费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时免收其发票工本费。
三、印章规格、制作及表格下载
“免收发票工本费”印章形状为长方形,规格为40mm×15mm,字体为仿宋,由各单位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制作和发放。《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某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表格下载”-“发票管理类”栏目下载打印。
四、宣传落实,提高备案登记效率
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是落实中央和某市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认真落实。鉴于正式实施在即,准备时间较短,各单位要尽快开展宣传工作和启动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效率,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