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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26省市发文跟进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随着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继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业迈向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明了建筑业发展的大方向。文件提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高质量发展是最终的目标。 10月10日,湖南省住建厅正式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除了全面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外,就明确提出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2023年8月11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明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严格实行建设单位见证制。建设单位在勘探作业时应委派专人或采用信息化技术对现场作业进行见证。 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的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或高级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安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 取得工程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单位,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应同步办理工程款结算与工程款支付,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拖延结算变相拖延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资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按有关要求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人工费用应单独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人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 编者注:政策全文请见文章末尾。 浙江:建设单位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严格到岗履职,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50%。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青海: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等4个条件其中之一。 宁夏、湖南、重庆: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工程还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上海、雄安: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青海、宁夏、浙江、北京、湖南、重庆、上海、成都、青岛: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已有26省市区发文 今年8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再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今年9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再次明确:未见证取样、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作工程验收;检测机构设备应为自有设备。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 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4月19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专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主要人员配备: 3、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1、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综合资质 专项资质 机构资历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资质要求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人员配备表》规定要求 注册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质量负责人 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管理水平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要求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检测设备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检测场所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3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引发质量理念、机制、实践的深刻变革。质量作为繁荣国际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关键要素,越来越成为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焦点。当前,我国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发展基础还不够坚实。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第六条(3项内容)是关于建筑行业的,提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指明了建筑业发展的大方面。无论是在哪一领域,高质量发展都是最终的目标。 六、提升建设工程品质 (十三)强化工程质量保障。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强化质量责任追溯追究。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质量。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工程施工岗位责任制,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加强运营维护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探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辅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将企业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十四)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加快高强度高耐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新型建材研发与应用,推动钢材、玻璃、陶瓷等传统建材升级换代,提升建材性能和品质。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倡导选用绿色建材。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强化影响结构强度和安全性、耐久性的关键建材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建材质量监管,加大对外墙保温材料、水泥、电线电缆等重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开展住宅、公共建筑等重点领域建材专项整治,促进从生产到施工全链条的建材行业质量提升。 (十五)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树立全生命周期建设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打造中国建造品牌。完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鼓励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突出地域特征、民族特点、时代风貌,提供质量优良、安全耐久、环境协调、社会认可的工程设计产品。加大先进建造技术前瞻性研究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化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创新开展工程建设工法研发、评审、推广。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高水平应用,打造品质工程标杆。推广先进建造设备和智能建造方式,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资源建筑应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低碳环保、节能减排。 湖南省原文如下: 湘建建〔2023〕11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工程品质提升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 (一)明确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人的,不需签署),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的,法定代表人应重新授权委托,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也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应重新明确项目负责人。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三)严格执行发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桩基础、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与各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鼓励在合同中明确创优目标,按照公平原则约定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 (四)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含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将修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重新报审,严禁先施工后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五)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征求施工、监理单位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不得违反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主楼相关基础部分未整体施工完成前进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或随意“甩项”,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二、强化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一)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开工前委派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人的,不需委派)、技术负责人和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不具备人员委派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安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无需注册);取得工程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质量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且取得工程类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二)严格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合同履约及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定期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检查,留存相关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督促有关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机构设置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和“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等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开展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减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组织工地开放日、观摩交流活动或运用信息化方式,及时向购房人展示工程形象进度、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管控等信息。 (三)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三方合同等形式转嫁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单位,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按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按有关要求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人工费用应单独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应同步办理工程款结算与工程款支付,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拖延结算变相拖延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时,严禁弄虚作假、降低验收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竣工永久性标识牌,标注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强化质量主体责任的追溯。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督促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按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编制归档,对各责任主体归档的资料进行验收,确保完整、准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严格住宅工程交付和保修管理 (一)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按户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二)加强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抗震等级、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预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通过组织业主开放日或运用信息技术等方式,及时向购房业主展示工程形象进度、隐蔽工程质量等信息;对于全装修商品房,建设单位还应在工程实体内做实体装修样板房,在交付业主前不得拆除(业主未按时收房的除外),实体装修样板房质量标准及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 (三)严格落实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满意度调查及质量维修制度,健全信访、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后承接质量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项目的法律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 (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在住宅预(销)售时,应向购房人书面告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购买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及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做好质量风险控制工作;承保范围内的质量投诉发生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履行保修赔付义务。 (五)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住宅工程项目过程中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暂停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或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 四、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质量问题被实施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措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增加分户验收复核抽查比率。 (二)强化信用管理。各地应建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行为信用档案,记录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受到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纳入信用管理。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每年适时公布非法违法建设典型案例的建设单位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在立项审批、资金拨付、土地划拨等环节进行联合惩戒,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任项目负责人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信息抄送纪检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本通知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