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丁施工编辑整理
近日,豆工通过北京市住建委官网(http://www.bjjs.gov.cn)了解到,中建、中铁等多家大型施工企业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隐患,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分别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根据处罚详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绿色施工存在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深基坑未设置临边护栏和相关警示标识,可能造成人员坠落事故;
2、深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模板施工作业的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可能造成人员坠落事故;
3、人工挖孔桩孔口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可能造成人员坠落事故;
4、地铁地下一层通风设施未敷设到作业面,通风不及时,可能造成空气污浊,危及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可能造成事故;
5、地下二层侧墙施工过程中,将大模板靠墙立放,存在倾覆可能;
6、施工现场屋面层楼梯间的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且未设置临边防护栏杆,存在安全隐患;
7、竖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使用电缆随地敷设,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可能造成漏电事故;
8、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未分类收集、贮存,造成事故隐患;
9、基坑已开挖至5米,基坑支护分包单位未对基坑周边地表沉降、锚杆拉力实施监测,造成事故隐患;
10、幕墙玻璃进场复试报告(201576742)显示可见光透射比复试结果为53.4%,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四)第十二条第5项关于玻璃幕墙可见光透射比≥55%的要求。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于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等处罚。
为避免我们重蹈覆辙,豆工和大家共同学一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有关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的重点内容吧。
安全施工方面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绿色施工方面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档,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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