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 | 安全茂、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6·22桩机倒塌事故调查结果公布,身价亿万董事长意外遇桩机倒塌被砸身亡。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同意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甬应急〔2021〕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二、鄞州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鄞州区政府要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三、涉嫌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五、市应急管理局要在收到本批复15日内,将本批复转送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员。鄞州区政府要及时将本批复相关内容告知鄞州区公安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22”桩机倒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涉嫌构成犯罪人员 1.尚*菊,男,事故涉及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事故所涉3#事故桩机的实际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洪*正,男,浙江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 1.浙江易和公司 (1)浙江易和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转包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明,男,浙江易和公司副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陆*浪,男,浙江易和公司项目负责人,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宁波建工工程集团 (1)宁波建工工程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熊*栋,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陈*佳,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公平监理公司 (1)公平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定,男,公平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栋,男,公平监理公司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甬创置业公司 (1)甬创置业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黄*,男,甬创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 1.陈*伟,男,中共党员,宁波东投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陈和伟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建议给予陈*伟诫勉处理。 2.徐*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徐宁军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徐*军诫勉处理。 3.陈*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等问题监管不到位。陈咪君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陈*君政务警告处分。 4.责成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鄞州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抄送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详细报告可点击这里查看。